当期账面净利润,有可能导致报告期内的业绩不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要求。4、问题之四:混淆股权激励和股权奖励有些拟上市企业对股权激励的目的理解很不到位,误以为股权激励只是提高员工福利的一种方式,只要让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股东就是股权激励。以上述目的的股权激励,很难调动激励对象的激情,也无法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激励对象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根本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作用。五、解决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对策1、严格按照企业上市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拟上市公司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企业上市的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上市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应做到股权明晰,并且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与激励对象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于激励对象在离职、严重失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敬业禁止的规定等情况下股份的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对于激励对象所持有股份的衍生股份,比如在激励对象持股期间,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转增股份的归属及其处置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采用间接股权激励方式,可以采用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的方式,即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避免采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以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方式。此外,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上,尽量避免采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模式,在该等方式下,激励对象均未持有公司股权,未在工商局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享受相应的股权收益,影响公司股权的清晰和稳定。2、采用间接股权激励方式或加强对激励对象股份锁定为避免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离职套现,拟上市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可以采用间接激励方式。激励对象不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而是作为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接享受上市公司的经营收益或者在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上市公司的股票时获得收益。在直接持股的情况下,激励对象离职的动机主要是获得股份出售的巨额利益。而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离职也无法达到获利的目的,因此,间接持股可以达到避免个别激励对象为实现套现目的的离职行为。
f若采用直接激励方式,可以通过延长激励对象的股份锁定期的方式限制激励对象以套现为目的的离职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上市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