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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被告委:我方提供的一号证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号证据是急救车出车发票,证明急救车费用由被告所出。三号证据是住院费预交清单,证明住院费是由被告原先垫付。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原告委对于被告所列证据,我方均无异议。
f审判长:那你同意将被告预付的住院费从请求的所有的赔偿数额中扣除了?原告委:是的。审判长:原告方与被告方就事实部分以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的?被告委:没有了。原告委:没有了,但是我想向审判长声明一点,虽然原告没有提出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与精神损失费的证据材料,但是,这并不表示原告放弃对这些权利的主张。审判长:还有其他要求要提出的吗?原告委:没有了。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包括:自行车损失的赔偿数额,交通费的赔偿数额,误工费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以及营养费的赔偿数额。
(三、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原告委: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对于被告提出的关于自行车的损害赔偿额100元,我方并不予认可。虽然自行车有点陈旧,也许事实上也只能折价100元,但是,我的当事人仍可以利用自行车进行日常活动,且是外出时的主要工具,而且,若是赔偿100元,我方当事人不能再买一辆使用正常,来源合法的自行车。故审判长能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对于交通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为请不起医护人员做护理,所以只能家人对其进护理,此为必要的陪护,费用以原告亲属住所到医院打车费用共计440元,希望法院对此项费用酌情处理。对于误工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f医生诊断书上表明病人出院后至少需要休养十五天,期间病人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希望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半个月的误工费。对于精神损失费部分:诚如被告所言,原告没有伤残鉴定书,现在也已经能正常生活了,不能向被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此次事故使原告受到巨大惊吓,给她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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