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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工作与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希望法院酌情给与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于营养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根据医嘱,住院期间每天需要定量水果蛋奶,共计1620元,希望法院酌情给与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以上是我的代理意见,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同意代理人的意见。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被告: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对于自行车的赔偿数额,我方认为100元的赔偿额,是根据自行车的破损情况而定,而且100元的费用可以在二手自行车市场买到一辆符合原告日常活动需要的自行车,因此,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意见。对于交通费部分,交通费的票据当中,有些日期显示的是原告住院前,因此,与本案无关联。因此,请求审判长驳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对于误工费部分,我方依旧认为被告只应该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对其出院后半个月的误工费不应该支付。这个期间,原告选择请假,并因此引起的误工,是原告自己的原因,不是被告的原因。毕竟原告在出院时就已经康复,是可以进行工作的。虽然原告说是医师叮嘱的,但是并没有证据为凭,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出院后半个月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f对于营养费部分,虽然原告说是医生叮嘱要加强营养,但并没有一定的证据。我方出于对人道主义的考量,我们可以给与被告一定的营养费的赔偿额,希望法院酌情判决。以上是我方的代理意见,希望法院予以支持。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原告委:没有了被告委:没有了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还有什么意见?原告: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被告: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原告:不同意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原告杨昕华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王翠翠的机动车辆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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