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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证人杨帆出具证人证言,证明住院费不包括床位费
f审判长:予以批准,传证人杨帆到庭作证。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证人1:我叫杨帆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昌平区崔村镇和平村东路12号是昌平区沙河镇999急救中心急救科主任审判长:证人杨帆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证人1:听清了。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证人1:我是昌平区沙河镇999急救中心急救科主任,我已在该医院工作了5年了,对该医院的收费情况较为清楚。999急救中心的床位费和住院费是分开收费的。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原告委:没有异议被告委:没有异议。审判长:证人杨帆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证人1:没有了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原告:有,我申请传唤证人杨彦军到庭作证,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审判长:予以批准,传证人杨彦军到庭作证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证人2:我叫杨彦军汉族,现住昌平区崔村镇和新庄路9号,是昌平区崔村镇农村信用社员工
f审判长:证人杨彦军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证人2:听清了。审判长: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证人2:我是昌平区崔村镇农村信用社员工,我和杨昕华是同事,我可以证明杨昕华在交通事故后因伤误工45天,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的工资情况,我可以证明杨昕华在此期间的误工费为8400元。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原告委:没有异议。被告委: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对误工的天数有异议。正如我在上面质证过程中所说的那样,被告只应该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但是对其在出院后半个月的误工费不应该支付。这个期间,原告选择请假,并因此引起的误工,是原告自己的原因,不是原告的原因。毕竟原告在出院时就已经康复,是可以进行工作的。审判长:证人杨彦军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吗?证人2:没有了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原告委:没有了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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