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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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预约合同制度优化探究【引言第一章】预约合同概述【第二章】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第三章】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结语参考文献】预约合同立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预约合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市场主体针对合同进行的磋商的过程持续的时间越来越长,大量存在一时由于事实或者法律的原因无法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市场主体对缔约方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简单、传统的ldquo要约承诺rdquo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且在传统的缔约形式下,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以前,其权利一般仅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保护,这也是远远不够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大量出现的各种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预约合同制度在实践中作用的发挥。不仅在学术界,在司法判决中,标准的不统一也使得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对类似案件无法做出一致判决。
f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首次对预约合同作出了规定①,但该规定只是列举了预约合同的一些形式,对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作了一个大致的表述,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作出了一些笼统的规定,仍然较为简单。在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预约合同的主要条款、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承担中能否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范围等等很多方面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本文从预约合同的定义出发,阐述预约合同的内涵与特征,谈论预约合同的特征,并以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核心,对几种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在充分利用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预约合同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讨论,系统研究。以求能为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1预约合同概述11预约合同的内涵与定义预约①,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作为本约缔结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存在。预约合同起源于要物契约,为了解决要物合同的不足而出现,使得当事人可以无需完成物的交付就能成立合同。在传统契约法中,部分契约的要物性和要式性使得当事人间的某些合意无法适用成文法的规定,这导致了法律无法为当事人在成文法规定之外达成的合约定提供救济。这种情况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会危害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精神,也容易导致契约法内部在结构上的不统一。②罗马法中还不存在预约的概念③,但罗马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预约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