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先低后高的收费标准现在广泛应用于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的水、电部门。这种级差收费制度的客观效果是消费定额一旦被突破很快就会产生负消费者剩余的这就既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达到控制消费膨胀的目的。反之一些地处三线偏僻地区的大型工矿企业由于自身电、气或其他副产品等生产能力多有富余在不便远距离外销的前提下以先高后低的价格标准供应本企业职工家庭和附近的企事业单位就能以明显增多的剩余鼓励本地用户多消费通过扩大消费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能力以保持规模效益。至于在同一时期对不同的消费主体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最常见的例子莫过于照明用电的收费标准高于生产用电的收费标准这种区别收费的规定适应了居民用电弹性较小生产用电弹性较大的特点在推动照明节电的同时保证工农业生产能有比较充足、比较低廉的动力供给。而电信局关于夜间长话半价收费的规定显然又是一种通过扩大剩余以鼓励消费的实例。需作补充说明的是以上各项定价原则有时也能交错或结合应用如工业生产部门的电费标准虽较民用电低但仍采取超定额耗电按递进价格标准收费的措施这就体现了对消费者剩余既鼓励又限制的双重利用。第二类政策性垄断制约下的产品定价。对于这一类产品的定价规定往往带有行政的强制性如烟草制品专卖支农产品、加碘食盐的定点限价销售等等。这些产品的价格无论孰高孰低其影响都会形成消费者剩余的明显差别而这种差别正是促成政府调控意图实现的必要前提。第三类竞争性产品的定价。有关衣食住行的大宗消费品很多都是竞争性产品。这类产品自开发生产投放市场之初直至进入产品成熟期和市场饱和期其定价策略往往是先高后低。新产品在间世之初由于其边际效用较高加之喜爱新潮消费的人群支付能力较强两者共同构成了高价格与高剩余同时并存的可能。以后随着该商品在市场上渐趋饱和商家相机逐步降低销售价格这里可以暂时撇开通货膨胀因素不论使得一般的消费人群也能感受到明显的消费者剩余从而接连加入购买这种商品的后继行列。关于竞争性产品价格策略中对消费者剩余的运用还有三个现象值得重视。一是名牌产品的价格总是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名牌效应”的实质是在较高的购买支出前提下仍可获得较大的剩余所以消费者乐意支付高价购买名牌。由此亦可知企业创建名牌的过程从特定意义来看也是培育消费者剩余的过程二是通过“商品附加利益”来扩大剩余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如宣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