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f(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f(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