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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f(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f(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七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九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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