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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第三公司技术负责人终极审核技术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本所要求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2重点造价、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第四意见分歧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本公司规定:
f1由本公司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歧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注册造价师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二、监管措施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本公司由技术负责人履行监控责任,或由技术负责人委派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本所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二)与本公司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f(三)由本公司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本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本所周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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