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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f(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五)已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六)获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依据是否充分、适当;(七)工程造价咨询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第二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经理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f本公司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注册造价师负责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二)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七)所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八)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适当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
f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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