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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本公司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本公司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本公司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本公司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工
f程造价咨询单位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我公司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本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本公司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本所每年至少半年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f(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本所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篇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承诺书一、公司简介公司系经建设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甲级资质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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