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详见每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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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每轮选房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场公布选房结果,并在2日内在指挥部、安置小区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价格结算标准(一)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调产安置1、按基本造价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格时,另计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具体按《关于公布景观大道综合改造工程所涉安置房(嘉景苑)相关价格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15〕8号)规定执行。2、实际安置用房面积等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基本造价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其中,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30(基本造价为1180元/平方米,可优惠354元/平方米)结算;选择高层(层数大于9层)或小高层(层数小于等于9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再按基本造价优惠45(高层基本造价为1600元/平方米,可优惠720元/平方米;小高层基本造价为1350元平方米,可优惠608元平方米)结算。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4、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1600元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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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元平方米)结算。5、安置房屋地下储藏室按基本造价优惠20(基本造价为1180
元平方米,可优惠236元平方米)结算,结算金额另计楼层差价,不计朝向差价。
6、车位结算价格为4万元只,其中微型车位价格为38万元只。
7、被拆迁人部分可安置面积已按规定货币结算的,应按其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比例分摊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享受基本造价结算优惠时,做相应扣减。
8、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二)国有土地房屋调产安置1、安置住宅用房的结算金额由原拆迁时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与被拆迁住宅用房相同的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2、实际安置用房面积小于等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比准价格进行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