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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当月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进行结算,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4、安置房屋地下储藏室按照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发布时当月市场评估价结算,结算金额计楼层差价,不计朝向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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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车位按照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发布时当月市场评估价结算。
6、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但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八、相关费用及安置房交付(一)被拆迁人应在签署所有《安置房房号直选确认书》之日起20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相互结清差价。如需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在支付差价的同时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如需被拆迁人支付差价的,拆迁人应自被拆迁人付清差价之日起5日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二)交付使用时,被拆迁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三)安置房交付方式为交付安置房钥匙,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凭证、房款结算凭证等材料,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钥匙。(四)安置房产权证由被拆迁人按照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规定的要求自行办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九、特殊情况等处理(一)被拆迁人在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后去世,且协议内已无其他可安置人口的,由本方案第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被委托人,经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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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申请,可不参加安置房选房分配,待安置房选房分配全部结束后,根据公证处公证后的相关资料,对其实际可安置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二)实际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小套系最小实际结算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经事先申请,可不参加安置房选房分配,待安置房选房分配全部结束后,对其实际可安置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三)所有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支付至该户安置房选定日次月为止。
(四)被拆迁人在完成所有选房(抽签)后,被拆迁人之间可相互调换安置房,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调换应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安置房选定(抽签确定)后五日内完成,且每户只能调换一套安置房;
2、安置房只能在同一细分套型内参与调换。十、本次安置房分配现场选房过程均由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现场监督和公正。十一、未尽事宜,另行规定。十二、本实施方案由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具体由浒山街道办事处和横河镇政府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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