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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三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三十四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三十五条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七条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f第三十九条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员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f(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七)其他事由。第四十五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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