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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f董事会议事规则
年月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
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
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
长一名。
第四条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f(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第七条审批权限的划分:(一)投资权限。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f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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