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至万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由董事会批准;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购、出售的资产达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四)重要合同。公司资产抵押、借贷、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f第三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
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
各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通知必须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
时召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个工作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通知
时限为
日内。
如有本章第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
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
f集会议。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