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交接班日记和本线路车辆、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好行车调度的准备工作;(四)检查车辆调度电子显示屏,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第十四条(值勤中的要求)调度员在营运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正确使用报话(站)器和车辆调度电子显示屏;(二)认真填写行车日报表,如实记录营运情况;(三)遇客流大或者车辆脱档时,应当合理调度,尽快疏散客流,并做好车距平衡工作;(四)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妥善处理驾驶员、售票员移交的票务纠纷;(五)遇影响行车的特殊气候,提醒行车人员注意安全;(六)及时登记、妥善保管驾驶员、售票员移交的乘客遗失物,做好招领、上交工作;(七)对营运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八)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移交《违反客运管理通知书》。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稽查和处罚)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客运从业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服务规范的行为,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本服务规范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服务规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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