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沪交法2000第366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的服务操作,提供安全、准点、迅速、方便的营运服务,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服务规范。第二条(定义)本服务规范是指在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上从事营运服务工作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以下简称客运从业人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服务规范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的营运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交通客运从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其所属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具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客运从业人员的条件)客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有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相应的服务证件;(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四)驾驶员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第二章驾驶员服务操作规范第六条(行驶前的要求)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二)携带准营证及其它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三)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和车辆内外清洁;(四)在起点站提前上车,做好发车准备;(五)按照指令,在关好车门后准时发车。第七条(行驶中的要求)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应当规范操作,安全行车:(一)服从调度,按核准的线路、走向、班次、车辆载客限额营运;(二)关妥车门后平稳起步;(三)正确判断情况,适当运用制动;(四)车辆转弯减速慢行,避免车辆左右晃摆;(五)按站停靠,靠边停直,不在站点滞留;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时,第三辆及以后车辆必须执行二次停站;共用招呼站有乘客要求上下车,应当停车;
f(六)做好分段准点行驶,保持正常的行车间隔;(七)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协助售票员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不得拒绝;车辆发生故障,按照有关规定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