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前患有精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存续期内,如乙方认为甲方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在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否则,乙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第二十四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应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归还持有的甲方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乙方负责管理、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二)包含甲方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三)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四)其他工作交接手续。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有权暂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第二十五条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必要资料。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可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向甲方索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八、劳动纪律及奖惩第二十六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七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阅读、知悉了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及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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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点单位的规定,并同意遵照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
面交付或以邮寄、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乙方电子邮箱地址:
)
履行送达义务,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邮寄送达至乙方列明的通讯地址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列明的通讯地
址不详细、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的户籍地址为甲方最终送达地址。若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乙方
履行送达义务的,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一方如果地址或联系方式
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九条甲方采取以下途径中任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