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
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无法提供甲方办理用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入职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社保终止手续的;
(四)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八)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未如实告知或隐瞒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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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庭地址和户口信息、受过的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等真实情况的;(九)不能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或不能满足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十)有其他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第二十条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乙方未提前30日(试用期未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视为违法辞职,乙方同意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未履行的天数工资赔偿给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如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含单位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工资中扣除;(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