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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计
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
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如低于用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一)计时工资:¥元小时;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劳动定额的,为¥
元月。(该劳动定额为乙方所在项目70以上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劳动量);
(三)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由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以及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
纪律等情况,考核发放。
(四)其他形式: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九条约定工资的80%或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
不得低于用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均不属
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甲方鼓励乙方充分
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甲方加班报批制
度,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加班并获得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或非因甲方原因延误
支付的情形,不属于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十四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的
费用,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
社会保险待遇。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其社会保险所必须的手续、资料和证件,否则,甲方不承担不能或延
误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申报工伤保
险基金准予报销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工伤申报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
得到赔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外的治疗费用,乙方同意自行承担。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甲方按有关劳动保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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