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第五章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二十九条
f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设计主管部门处以设计费50至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附
第三十七条
则
各县(市)城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5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30日地方法规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