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
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76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42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项目验收组织及相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合专项项目验收。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合专项立项的项目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完成预定任务和目标后应按期按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是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考核评估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验收工作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以下简称“条财司”负责项目验收的管理工作由合作司负责具体的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合办”或相关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二者以下统称“验收工作组织方”执行。
第五条国合办于每年12月拟编下一年度验收工作计划由合作司确定验收工作方案及项目验收方式。经批准的年度验收工作计划和项目清单将于
f第二年年初在国合专项网站httpwwwistcporgc
公布。
第六条各组织推荐部门应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和到期情况在项目合同终止时间如申请延期指经批复后的终止时间前6个月及时联系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受委托承担国合专项项目验收任务的组织推荐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计划完成本年度所有验收工作。鼓励各组织推荐部门集中验收项目但应妥善安排、避免出现集中年底验收项目的情况。
第七条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填写提交下述验收材料
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报告》
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技术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600字以内
五《任务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项目成果考核指标相关材料并编写目录作为技术报告的附件与技术报告分开单独装订见第十一条二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大事项调整并获批复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及《国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