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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分配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补助分配给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f第二十二条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并适当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财政困难程度参照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以上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租赁补贴资金数额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情况为考核因素。上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租赁补贴资金数额以各地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每年上报的数据以及省有关部门掌握的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统计数据为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情况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情况为准。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以当年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目标和测算的租赁补贴资金数额确定。
第二十三条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其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安排,并按规定专项用于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开支。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参照省级财政的分配方案,及时研究制定对所辖有关县市、区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
f算。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第二十六条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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