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暂未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第二十七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统计报告第二十八条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f以及与保障方式相对应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并附文字说明及电子版EXCEL格式。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市县年季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表1、《市县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附表2、《市县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3。
第二十九条《市县年季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应按年分季报送,季报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年度报表随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
第三十条《市县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为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
第三十一条《市县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为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应上报的其他有关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f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f城建环保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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