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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不迟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
f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
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
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
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
的,必须符合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
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
算。
第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
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
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
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
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
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资金使用
f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等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七条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八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九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笫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不得混同安排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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