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年限不得少于10年;一次性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计提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办理纳入管理时的年龄之差,参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每提高一个伤残等级相应增加01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其一次性旧伤复发医疗费计提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r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纳入统一管理后,仍按原单位享受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执行。标准每年按《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进行调整。r
十四、本《意见》所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r
十五、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112号)同时废止。r
苏州市人民政府r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