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f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由股东提名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
f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四)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其报
f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