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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f(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股权转让等的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所派股东代表应当事先根据市国资委印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十一)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程序:(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f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作其他特殊规定)。(二)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股东应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逃出资。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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