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文件
沈理工科〔2012〕13号李成华签发
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沈阳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f沈阳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沈阳理工大学做为主持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均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综合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学院(校管科研机构)两级管理。(一)科技处是学校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从事学校科研活动的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系与沟通,主要负责学校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科研信息的发布与宣传动员,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督导和结题验收等。(二)学院(校管科研机构)指定一名行政领导和一名科研秘书,在科技处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督导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合同和科研档案归档。第四条学校每年投入一定额度科研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博士启动专项基金项目与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基金项目的设立和国家发明专利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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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计划编制与项目申报第五条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部委、省(市)、地方、行业的发展规划、科研计划的编写,并根据国家科研政策、经济发展需要和科研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围绕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科研储备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科研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科技处根据国家、省(市)、地方、行业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和学校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需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组织重大、重点及跨学科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第七条学院(校管科研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研发展规划、科研计划编制和一般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协助科技处组织重大、重点及跨学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和学院(校管科研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第九条凡有上级科研部门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正在承担该上级部门下达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准作为项目负责人继续参加项目申报。第十条未正式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申请材料,科技处原则上不予保留和退还。第三章立项与实施第十一条科技处对已批准立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