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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文件
沈理工科〔2012〕11号李成华签发
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f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为推动我校科研发展,完善科研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我校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规范管理、理顺关系、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科研经费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其来源包括(一)纵向科研经费国家各部委及省市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下达的科研经费,上级组织、人事等部门下达的人才类专项项目经费。(二)横向科研经费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四技”服务合同,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三)其他经费校博士启动专项基金和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基金,学校参股企业和入驻大学科技园区的企业用于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经费。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我校教职工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必须全部通过学校立项,归口由科技处纳入计划统一管理,对没有在科技处备案的项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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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予承认。(二)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纵向科研经费拨入校财务处帐号,横向科研经费拨入沈阳理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账号。(三)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科技处所需业务经费由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四)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部责任。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认定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必须与学校签订《科研责任承诺书》。(五)为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有关财税制度、规避科技风险、禁止科研经费不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要时,学校有权直接划拨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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