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率。同时也应该改制定提高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的覆盖面的措施,主管部门要从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宣传力度,使广大车主的安全意识提升,进而扩大交强险的覆盖面。相应的处罚措施也应该被制定用来警示为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做得很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网盘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杜绝未投保就驾驶车辆上路的现象。
(二)修改规定,弥补法律漏洞
《交强险条例》第22条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表达不明,需要重构。责任限额也应该被提高,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救助基金制度
为了保证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需要对救助基金的限额、管理、来源做一些说明。可以设立救助基金的赔偿限额,使救助基金的风险处于课控制的范围内。另外要明确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应是政府部门,同时,还要扩大救助基金的来源,救助基金的来源目前还是较少,可以考虑无人继承的墙绘保险赔款、其他罚款、拍卖车牌号等方式来筹集基金,更好的救助需要救助的人。
(四)明确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义务
《交强险条例》中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的垫付义务。往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判断出事故的责任人,而医疗机构在没有费用保证的情况下往往拖延时间或者直接拒绝治疗,这样不利于对受害者进行第一时间的抢救,可能因此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让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等到判定事故责任书出来以后,明确了责任人再进行追偿,这样既避免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也能及时抢救伤员。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保险公司是交强险的重要主主体,承担着事故受害人主要的救济功能,对抢救费用的垫付也有丰富的经验,所以,先行垫付具有可行性。
三、结束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我国保险发展史上有重要的意义,促进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制度的进步。两项陆续出台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标志着我国正式与国际接轨,实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原则的客观化和损失承担的社会化。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但是,总体来说,相关法律法规都在逐步完善和被人们理解。相信我国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会越来越健全,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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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曹维洋我国交强险在实施过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