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对赔付责任限额制定在逐步完善,但是还是有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死亡伤残赔付限额规定不明确,因地而异,价钱不一,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所以应实行同意的死亡伤残等级赔偿限额,使人民的生命权得到平等的保障。第二,医疗赔付限额过低。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费用也随着增长,但是,铁打不动的赔付限额却与现实相脱节。有些事故赔付额对于受害者来说是杯水车薪,使受害者可能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造成保险公司和受害者双重损失。这既增加了道德风险,也违背了设立交强险的初衷。
(四)救助基金制度的缺陷
每一个制度都不是孤立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支持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但是,从实行情况来看,社会救助就近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救助基金无垫付限额,相关制度并未对垫付限额作出规定。而事实情况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花费往往是巨大的,如果对抢救费用不限制,肯定会出现资源浪费等问题,所以要及时的出台相关规定,避免救助基金分配不均的问题。另外,还存在着救助基金具体管理规定过于含糊的问题。管理主体不明确,垫付程序不简单,来源比例规定不明确的现象依然存在。
(五)抢救费用垫付制度规定不合理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中可以看出,在无证驾驶或者醉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赔偿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关键是具体垫付的数额应该是多少呢?垫付究竟依据哪一个?垫付制度亟待及你不完善。
二、交强险条例实施工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交强险的出台不是为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失。所以国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毕竟是一项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我们要根据我国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完善这项制度。针对前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认为可以从提高投保率,修改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健全救助基金制度,确定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义务来完善交强险制度。
(一)多管齐下,提高投保率
整体投保率不高,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投保率更是低,很多农村的机动车至今仍处于无保险的状态。如何过大强制交强险的覆盖面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能够达到立法目的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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