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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作者:曹昱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7期
【摘要】强制保险制度能救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但是由于这个制度引自国外,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摩托车、拖拉机投保率极低。本文抓住这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合理的措施。
【关键词】交强险实施问题措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许多人的交通工具,同时也使交通情况变得不容乐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社会中的一大弱势群体,如何对他们就行救济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于是,交强险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现在在交强险条理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是制度本身的原因或者是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分析探索。
一、我国交强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走过近七个年头,制度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步被完善,受害人也从中受益颇多。但是,交强险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摩托车、拖拉机的投保率偏低
由于这些车主大部分生活在农村,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较差,而且保险公司拒保或者变相拒保,切购买方式繁琐,导致摩托车、拖拉机的投保率极低。而摩托车、拖拉机的安全隐患却是极大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往往是无力赔偿的,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不利于社会和谐。
(二)对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的赔付规定不科学
《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无证、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该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付。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我们认真分析《道交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2条、《交强险条款》第9条可不难看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从立法宗旨来看,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险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在救助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责任保险应承当起救济的责任。交强险是一项惠民政策,具有以人为本的理念,具备公益性质,所以更应倾向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另外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没有严格分清楚,大致很多保险公司以酒驾为由拒绝赔付,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损害公民利益。
(三)赔付责任限额规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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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救助受害人,减少他们因为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所以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定很重要,限额过低达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效果,限额过高则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长远发展。交强险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