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
f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5)任何可能对公司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第九条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应主动向公司报告因其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遵守公司《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公司所做的其他承诺。第十条公司非员工股东不得兼任公司评级总监和评级委员会主任。第十一条公司实施防火墙机制,评级业务在组织、业务、人员、档案管理上与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评级作业部门与业务发展部门之间实施隔离,具体遵照《防火墙制度》执行。第十二条公司评级作业人员薪酬不与任何评级项目的收费金额、信用级别挂钩。第十三条公司评级收费不与受评债项信用等级、是否成功发行挂钩。第十四条公司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公司及所有人员应遵照《非公开评级信息管
f理办法》,不得利用非公开评级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公司建立《评级尽职调查和客户意见反馈制度》,防范和避免尽
职调查工作中的利益冲突,具体按《评级尽职调查和客户意见反馈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对每个离职的评级人员进行离职审计,评估离职去向与其离职前两年所参与的评级项目的利益冲突、以及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则进一步评估其所参与项目信用等级的适当性。
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对离职人员的审计情况进行报备和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定期对评级项目的组成人员实行轮换。评级小组成员不得连续5年为同一受评企业或其相关第三方连续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自期满未逾两年的不得再参与该受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评级活动。第十七条公司内部人员可遵照《评级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评级委员会制度》,对评级相关的异议提出内部申诉。评级技术委员会负责内部申诉受理事宜。第十八条公司建立《投诉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监督,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与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及时答复质询与疑问。
第四章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第十九条合规管理部为公司利益冲突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评级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评级人员与评级项目的利益冲突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