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f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在《党支部记录簿》上如实记录的。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㈢、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f1、未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工)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双学”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公示材料等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7、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