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f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㈠、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f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双学”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