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8、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双学”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9、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10、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11、未适时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的。
f12、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13、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4、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5、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在《党委记录簿》上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16、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县委组织部要对基层党(工)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㈣、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f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县委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5、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第八条本制度由中共定远县三和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定远县三和学校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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