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满足全部培训专科标准要求的申请单位,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至
多与其他两家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协作单位)联合,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认定培训专科的申请。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应当签署协作协议,由申请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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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学科的培训基地应当由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共同组成,其中
f临床培训基地作为申请单位,基层实践基地作为协作单位。临床培训基地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实践基地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公共卫生机构。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进行联合,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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