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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科教字2013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613【实施日期】2013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8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5月31日经市卫生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6月13日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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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结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认定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
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具有经市卫生
行政部门认定的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以下简称培训专科),有能力对住院医师开展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培训专科科目,认定北京地区培训专科,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公布培训专科标准和培训标准,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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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培训,并为开展培训工作提供
f必要人员、场所及经费保障。
第二章
第六条
培训专科认定
本市培训专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认定期限为五年。
第七条
本市培训专科认定工作应当根据培训专科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依次按照机构自评与申请、专家评审、结果审定与公示的程序开展。
第八条
拟成为培训基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认定培训专科。培训专科一经认定,提出申请的医疗卫生机构即成为培训基地,可以开展相应专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九条
申请认定培训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
请认定培训专科。一个申请单位可同时申请认定多个培训专科。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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