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建议及责任追究4.8.1监察人员根据监察、调查的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4.8.1.1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4.8.1.2公司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4.8.1.3对部门的聘任、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4.8.1.4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4.8.1.5发生违纪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4.8.1.6发生违纪行为,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给予处罚。4.8.1.7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4.8.2对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无论部门或个人必须执行;对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4.9本标准如与上级的监察管理标准或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的监察管理标准或规定执行。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检查与考核。5.2按《发电有限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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