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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f第二十一条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省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
辽人发【1999】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23号文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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