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f(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第四章聘约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二条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第十四条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第十五条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一)不能履行聘约的;(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四)严重失职、渎职;(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一)单位不履行聘约;(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第五章任期考核第十九条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