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第五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第七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
f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第三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须具备的条件:一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
制定了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二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核;三具有与聘任职务相称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第九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