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单等证据,法院结合该房屋自交付后便由张妍实际占有并使用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因双方借名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亦违反了国家政策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赵博洲返还张妍购房款的判决是正确的。而根据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因张妍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前属于守约方,而赵博洲并未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赵博洲的过错程度比张妍的过错程度大,因此应当赔偿张妍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赵博洲赔偿张妍房屋升值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综上,借名买房纠纷领域专家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靳双权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
f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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