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房屋纠纷案例解析
(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案情介绍林某1周岁时父母离异,林某由母亲直接抚养,户口与母亲落在一起。林某之父承租拆迁安置公房一套,该房产权为某物业公司(国有企业)所有。2004年林某之父去世,而此时林某祖父母已去世,林父直系亲属仅林某一人。林父去世后,林某的叔叔拿着房屋钥匙和租赁契约,实际占有房屋。林某多次协商房屋产权单位,要求变更租赁契约,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产权单位以林某户口不在承租房内、林某不是共同居住人为由不予变更。林某起诉叔叔,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以林某未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为由,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同时另行起诉产权单位,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父亲遗留公房的居住权,判决产权单位为其办理承租协议变更手续。腾房纠纷二审开庭时,林某申请中止诉讼,中级法院未予理睬,判决维持原判。对于林某提起的居住权确认之诉,一审法院以林某不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规定的有关承租人变更条件为由,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林某现已上诉至中级法院。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本案争议的难点在于法律规定空白,调整公房租赁的法律缺失,管理上以政府工作部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而这些政策性文件又规定的比较泛泛,不具备操作性。一、本案诉讼策略的选择产权单位不予变更登记也符合目前的政策文件,起诉其风险较大,一则觉得胜算不大,二则担心产权单位将房屋收回。而产权单位的态度是既不收回房屋也不变更承租人,只是维持现状,侵害林某现实利益的实际是林某的叔叔。起诉叔叔诉求直接,且能规避政策风险,所以选择了以林某叔叔为被告,提起了房屋腾退诉讼。在该案一审败诉后,便及时提起了居住权确认之诉。二、法院关于腾房纠纷之诉的判决是否适当?法院以林某未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为由,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此判由和判决结论看似合法,实则是一纸不负责任的判决。林某作为其父亲的唯一直系亲属,对父亲遗留的财产权益应该当然享有,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益是一种当然权利,即便其居住权在得到行政或者司法确认以前。举个例子:某人死后其继承人未及时将死者遗留下来的房产作变更登记,一个不相干的人强行住进该房屋,难道死者的继承人还要先办理房产过户后才能请出这个非法侵占他人住宅的人?即便司法确认林某对争议房屋没有居住权,在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前,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