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二十一条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二十二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二十三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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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二十八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九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三十条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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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