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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第四章防护
第三十二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三十三条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四条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五条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六条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七条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八条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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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告知和警示培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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