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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二条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微观和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机制。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等部门查询系统、关联银行的结算渠道以及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来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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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慎用信用贷款方式和其他不成熟的保证、抵押、质押类别品种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本公司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借款凭证、有关合同填写要素完整、一致、做到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会应不定期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核。以促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十七条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嫁本公司贷款的风险。
第十八条接纳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拓宽贷款业务面,转嫁本公司贷款风险。
第六章贷款风险化解第十九条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经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有选择地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的损失。第二十条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照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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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担保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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