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
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f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指市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自治区内的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出资人或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不少于2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r